2004年12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贿赂案件的证据采信
余国利 毛贯忠 崔凌建

  检察机关获取贿赂犯罪的证据,是证明贿赂犯罪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证据的基本特征是证据的客观性,它要求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杜撰猜测的。作为定案根据,受贿证据当然需具备客观性。但事实上,受贿的证据往往表现出极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
  其一,在某一时空的行贿、受贿事实发生后,该事实就不可能重现,该事实就成了当事人的记忆,作为一种信息储存于脑子里。这种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淡化,甚至会消失。作为受贿案件受贿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陈述只是他们记忆的再现,他们再现的事实已不可能完全客观地重现案件的事实。即使案件当事人愿如实地供述,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记忆的问题,造成供述本身与客观事实的背离。
  其二,受贿案件的证据不可避免地受主观利益之影响而偏离客观。如前所述,即使行、受贿双方愿如实供述亦会有很大程度地偏离。更何况行受贿双方是直接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他们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使其供述的内容远离客观,甚至颠倒黑白。
  其三,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采信过程都是一个主观能动的过程,相同的证据不同的人完全会有不同的采信结果。从我省五个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案例来看,不同级别的法院对证据认识和是否采信的态度的差距甚大,有的甚至互相对立。
  那么如何提高贿赂证据的被采信率?
  一是侦查阶段的取证目标和要求应高于“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充分”的标准。为防止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应尽量查清全案的客观事实。如受贿的地点以及周边环境等内容的描述等,应到实地观察,有必要还可以拍摄现场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的证言是客观真实的。
  二是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录像制度。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已成为受贿案件的通病。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录像,使每份讯问笔录都有相应视听资料佐证,这样做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被告人翻供,即使被告人翻供,我们也可以用我们的视听资料证明我们取证的合法性。
  三是加强对司法人员执业道德的培养。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易受外界的干扰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上级检察机关必要时应出面为下级检察机关排除干扰,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最大限度的求得检察机关取得的合法有效证据能被法院采信。
  四是检察机关应增加职务犯罪侦查的物质投入,真正做到科技强检。